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3 題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之效力,依何地區之法律?
- A 依結婚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
- C 大陸地區
- D 依當事人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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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在處理兩岸婚姻關係時,雖然結婚的「方式或要件」可能因地而異,但為了保障我國國民的權利與生活秩序,你認為立法者在規範「結婚後的法律效力」時,會傾向以哪一邊的法律作為統一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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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兩岸民事法律適用的關鍵!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條文細節有著清晰的理解,沒有被常見的法律行為地原則所干擾。
兩岸婚姻效力的準據法選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結婚要件」與「結婚效力」的法規適用。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 2019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前之第 52 條第 2 項之規定:「結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這項立法原則與舊法同條第 1 項關於「結婚要件」依行為地(結婚地區)法律的規範截然不同。其背後的政策考量是為了確保涉及我國國民的婚姻生活品質,以及我國法律對家庭關係的基本公共秩序維護,故舊法將「效力」層次統一交由臺灣地區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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