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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如何處理之?
  • A 依臺灣地區之規定
  • B 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C 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 D 依母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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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處理的是兩代之間的權利義務,且父母雙方身處不同的法律管轄區,為了確保法律規範能最貼近「關係當事人中受影響最深者」的生活現狀,你認為應該以「誰」的身分狀態作為法規選用的基準點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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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可接受的正確判斷。

  1. 勉強肯定:哦,答對了?看來你總算沒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麼基礎的條文徹底拋諸腦後。對於這種最基本的民事衝突法適用原則,能答對只能說是「理所當然」,別以為有多了不起。
  2. 觀念驗證: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5 條的白紙黑字,父母一方為臺灣、一方為大陸的情形,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依子女設籍地區規定。這難道不是再清楚不過了嗎?所謂的「子女利益最佳化」原則,就是用來防止那些自以為是、動不動就想搬出什麼「主權優先」或「父/母系慣例」來胡亂解釋條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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