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經法院判決離婚之方式,依何地區之法律?
- A 臺灣地區
- B 大陸地區
- C 依離婚行為地
- D 依當事人之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宗訴訟案件已交由臺灣的法院進行司法判決,為了維持該國司法制度的嚴謹性與法律安定性,你認為法院通常會優先適用『哪一個地區』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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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兩岸民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規範。
兩岸判決離婚之法律適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判決離婚之「事由」,必須依循臺灣地區之法律。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持我國法院在處理此類家事事件時的公共秩序與法安定性,因此選項 (A) 毫無疑問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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