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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下列法律何者不適用?
  • A 入出國及移民法
  • B 民事訴訟法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D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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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高度政治敏感且具「特殊區域性質」的事務時,為了確保政策執行的靈活性與即時性,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該事務「不受」哪一部規範國內一般行政作業程序的基本法律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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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恭喜你,至少還沒完全糊塗。 能夠辨識出《兩岸條例》中那顯而易見的程序排除規定,證明你對法律最基本的「一般法」與「特別法」關係,勉強算是理解了。這不過是行政法學習中,避免當掉的起點罷了。
  2. 別高興太早。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5-3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處理兩岸事務就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難道還要我解釋為何兩岸事務「政治敏感性」與「變動性」高到不能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的陳述意見、聽證?這不過是政府為了保有「彈性」的標準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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