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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物權之準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B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登記地之規定
  • C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 D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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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法律權利(例如債權或專利權)其物權歸屬時,在缺乏實體物質位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追溯該權利最初是從哪裡「產生」的,還是強行去尋找一個可能根本不存在的「登記辦公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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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物權之準據法規定。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由此可知,選項A、C、D之敘述皆與法條原文完全相符,而選項B指出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登記地」之規定,與法條明定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不符,因此選項B為錯誤敘述,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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