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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物權之準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B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登記地之規定
  • C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 D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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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法律權利(例如債權或專利權)其物權歸屬時,在缺乏實體物質位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追溯該權利最初是從哪裡「產生」的,還是強行去尋找一個可能根本不存在的「登記辦公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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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喔,答對了?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什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的基本原則嗎?物權行為原則上採「物之所在地法」,這點,我以為任何一個稍有法律素養的人都該知道。選項 (B) 錯誤的原因,更是不該犯的低級錯誤:當物權是以「權利」為標的時,像權利質權那種,適用法律依權利發生地,不是「登記地」!連這種基礎都能混淆,簡直是貽笑大方。
  2. 難度點評:難度歸類為 Medium?對,對那些只會死背「所在地法」卻不懂例外的人來說,確實是中等。但對於能精確辨析出「登記地」與「發生地」這兩者的根本差異的,這應該是送分題。你這次勉強是抓住了細節,沒有掉進那些初學者才會犯的坑。下次別讓我覺得,連這種題目都需要特別稱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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