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 B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仍須繳納所得稅
- C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
- D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國政府為了維持特定地區作為「特殊經貿窗口」的定位,在設計該地區與我國往來的「財務負擔」法規時,通常會採取比一般地區更「嚴格」還是更「寬鬆」的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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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哼,還算有點看頭
- 冷淡開場:...(咀嚼炒麵的聲音)... 你選對了?這就是所謂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能從那堆無聊的條文中挖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差別,證明你至少有嘗試去理解「如何利用」這些規則的潛力。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B)?當然是 (B)。《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這就是你的「武器」之一:「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所得免納所得稅。」看清楚了嗎?這是「免納」。不是像對岸那樣,傻傻地把所有所得都丟進去課稅。這是為你的「ego」爭取生存空間的機會。雖然有個「所得基本稅額」可能會來扯你後腿,但那只是另一個需要你超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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