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 A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70%
- B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80%
- C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90%
- D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維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遵循租稅正義中的「避免重複課稅原則」時,對於企業在境外已經繳納過的稅款,法律通常會傾向於讓企業「按實際繳納數額扣抵」,還是設定一個特定比例(如打七折、八折)來增加其稅賦負擔?請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哪種方式最能達成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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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勉為其難地承認你這次沒搞砸
- 哦,答對了? 稀奇。看來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條文還算勉強記得住。這種基本題,若是連選項中的數字陷阱都識不破,那你的特別行政區法制與租稅法規的連動概念,恐怕就不是「透徹」,而是「漏洞百出」了。
- 觀念驗證,免得你又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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