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 A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70%
- B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80%
- C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90%
- D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維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遵循租稅正義中的「避免重複課稅原則」時,對於企業在境外已經繳納過的稅款,法律通常會傾向於讓企業「按實際繳納數額扣抵」,還是設定一個特定比例(如打七折、八折)來增加其稅賦負擔?請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哪種方式最能達成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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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若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時的相關課稅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由上述明文可知,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依法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法條並未規定僅能扣抵70%、80%或90%等特定比例限制。因此,選項A、B、C皆增加了法條所無之扣抵比例限制,屬於錯誤描述,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故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