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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30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B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C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D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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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針對某人的「所得」來決定如何計算稅額時,應該是依據規範「具體課稅內容與對象」的實體法律,還是依據規範「稅務行政程序與強制執行」的通則性法律?哪一類法律才是決定「要不要繳稅」的真正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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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識破法規名稱的陷阱。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對居民課徵所得稅的實體依據應為 《所得稅法》。而 《稅捐稽徵法》 屬於程序性質的通則,規範的是稅捐的徵收程序、行政救濟及處罰,並非課稅的實體法源。其餘選項 (A)(B)(C) 均準確反映了《港澳條例》第 28 條對於所得來源與主體身分的課稅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只是死背法條,還是能分辨個別稅目(實體法律)與一般性行政法規(程序法律)在適用上的邏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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