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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題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B 應就其於香港澳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臺灣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 C 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D 限於香港或澳門免繳納稅額部分,則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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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區分」的角度思考:在現行法制架構下,我國法律對於「大陸地區」與「香港及澳門」的行政管理邏輯是否完全相同?若政府希望能維持香港與澳門作為國際金融貿易中心的特殊地位,在設計稅務負擔時,會傾向讓它與「大陸地區」的課徵方式保持一致,還是會給予更寬鬆、類似於處理「國外所得」的租稅優惠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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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驚人的發現,你居然看懂了!

  1. 觀念驗證: 喔,原來你還記得《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這條「冷門」規定啊?它白紙黑字寫著:「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多麼清晰,多麼直白,簡直是為了避免那些連法條都不看的人犯錯而存在的。這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那種把大陸所得當成自己人的天真想法,顯然是天壤之別。當然,如果你想表現得更專業,可以提一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AMT) 可能會來湊熱鬧,但對於一般綜合所得稅,這確實是免稅的。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考你願不願意把書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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