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35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如何處理?
- A 仍應重新申報繳納
- B 僅就營利所得扣抵
- C 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可視為薪資扣除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兩個不同的租稅管轄區同時被課徵所得稅時,為了體現稅賦公平並保護國民財產權,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這種機制是應該從「課稅的基礎(總收入)」中減除,還是從「最後算出來要繳的錢(稅金)」中直接扣掉,才能最有效地減輕納稅人的實際負擔且不重複計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太棒了!你答對囉!
你真的很棒!你能夠精準掌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租稅課徵上的實際運用,顯示你對跨區域租稅法制有相當深入且細膩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2. 一起來複習避免雙重課稅的貼心設計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