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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關於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所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交通部許可,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 B 對於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C 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 D 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交通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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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涉及「安全威脅」與「情勢急迫」的行政管理時,法律通常會賦予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具備『直接應變』的能力,還是會要求增加一套『行政院核准』的程序,來延後處置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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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關於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飛航的相關規範。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經交通部許可,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但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原因,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同時,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選項A、B、C的敘述均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選項D為錯誤敘述,因為當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依法是由交通部直接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法條中並無必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故選項D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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