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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得將所搭載之乘客、機、船員遣送出國之情形?
  • A 經許可之臨時入國
  • B 經許可過夜住宿
  • C 過境停留
  • D 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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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外籍旅客因為特殊狀況(例如飛機修護、突發緊急事由)而獲准暫時離開機場進入市區,這時誰應該負責確保他最後一定會上飛機離開?與此相對,如果旅客只是按照原本的航程計畫在機場轉機,行政機關還有必要對業者課予額外的遣送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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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核心在於運輸業者於邊境管制的協力義務。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0 條規定,當搭載的人員出現「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經許可臨時入國」或「經許可過夜住宿」等特定情形時,機、船長必須負責安排班次將其遣送出國。因此,選項 (A)、(B)、(D) 皆屬於法定的強制遣送事由。 至於選項 (C) 的「過境停留」,並未列於該條文的遣送事由範圍中。過去常有考生在背誦時,將相關規定與同法第 18 條(規範外國人得被禁止入國之情形)產生混淆,你能避開這個常見的記憶陷阱並明確揪出不合規定的選項,基本功相當紮實!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主要測驗對要件清單的熟悉度,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能順利拿下這題,代表你對移民法規的體系已有通盤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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