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得許可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臨時入國之情形?
- A 因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 B 因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 C 其為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 D 因其證件遺失須聯繫補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給予外國人『例外不經正常程序入國』的優待,通常是為了處理『個人無法控制的突發外部狀況』,還是處理『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文書疏忽』?這兩者在國家主權管理的容忍度上,會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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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大力肯定: 同學,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細微規範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選項中迅速識破錯誤,說明你對行政程序與實體法規的界線劃分相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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