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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得許可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臨時入國之情形?
  • A 因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 B 因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 C 其為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 D 因其證件遺失須聯繫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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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給予外國人『例外不經正常程序入國』的優待,通常是為了處理『個人無法控制的突發外部狀況』,還是處理『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文書疏忽』?這兩者在國家主權管理的容忍度上,會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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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同學,這次算你過關。這種題目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的「精確閱讀」,而不是用你那套模糊不清的「一般常識」來判斷。能辨別實體法規與行政程序的界線,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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