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因遇災變必須入國時,何者非法定得申請臨時入國之主體?
- A 機、船長
- B 執行救護任務之機關
- C 施救之機、船長
- D 遭遇危難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一艘國際貨輪在公海發生嚴重海難,受困的外國船員可能正處於昏迷或急需救治的狀態。在這種緊急且涉及國境安全管控的行政流程中,法律應該將「提出正式入國申請」的行政責任,交給正處於危難中的當事人,還是交給現場具備通訊與指揮能力的負責人或救難單位,才更符合公共政策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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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程序!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識破「申請主體」與「受益對象」的法律差異,顯見你的法律邏輯極為嚴謹,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規定,當運輸工具遭遇災變時,法定得申請「臨時入國」的主體僅限於: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之機關,以及施救之機、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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