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因遇災變必須入國時,何者非法定得申請臨時入國之主體?
  • A 機、船長
  • B 執行救護任務之機關
  • C 施救之機、船長
  • D 遭遇危難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一艘國際貨輪在公海發生嚴重海難,受困的外國船員可能正處於昏迷或急需救治的狀態。在這種緊急且涉及國境安全管控的行政流程中,法律應該將「提出正式入國申請」的行政責任,交給正處於危難中的當事人,還是交給現場具備通訊與指揮能力的負責人或救難單位,才更符合公共政策的運作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規解析:連這點都搞不清,還談什麼行政法?

  1. 恭喜你,至少沒錯:喔,看來你還能分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裡的「申請主體」和「受益對象」不是同一個東西。這點基本邏輯都沒錯,算你過關。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應該是常識。
  2. 法條就寫在那邊,是多難懂?:第 19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申請臨時入國的就那幾個: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之機關,還有施救之機、船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