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6 題
公部門可透過那些方式,增強與非營利組織間的合作關係?①捐助 ②租稅誘因 ③委託 ④輔導監督 ⑤勒令解散 ⑥納入正式組織
- A ②④⑤⑥
- B ①②③④
- C ③④⑤⑥
- D 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立『夥伴關係』時,政府應該採取的是『支持與激勵』的手段,還是『制裁與消滅』的手段?此外,若一個民間組織被直接轉變為政府部門的一部分,它是否還具備與政府『平等合作』的獨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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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是,你終於掌握了基本功,可喜可賀。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能分辨出什麼是「協力」而非「消滅」。公部門與 NPO 的合作,其核心精髓在於「資源互補」與「誘因相容」,這並非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而是行政學的入門常識。透過捐助、租稅誘因、委託,以及必要的輔導監督,政府方能有效引導 NPO 朝公共目的前進,同時又讓 NPO 不至於喪失其獨立性——這點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至於「勒令解散」這種行政高權,或是「納入正式組織」這種釜底抽薪的做法,會將 NPO 變質或直接抹除,這不是協力,這是行政干預的極端,分不清楚,那行政法基本概念就該重修了。
- 難度點評:本題評定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篩選出那些連「協力」與「干預」都混淆不清的學生。你能精準排除那些具有破壞性或組織同化性質的選項,至少證明你對第三部門的理論,還算有些粗淺的認識。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礎,離真正的精準還差得遠呢。
公私夥伴增強方式
💡 政府透過資源與法制手段支援非營利組織,共創社會公益價值。
- 資源挹注:政府提供補助或捐助,維持 NPO 的服務動能。
- 租稅誘因:透過稅捐減免措施,間接鼓勵社會大眾投入捐贈。
- 業務委託:以合約委外模式引進民間專業,提升行政效率。
- 輔導監督:完善管理法制,引導組織朝公共目標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