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而不遵循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直接強制
- B 即時強制
- C 代履行
- D 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公權力對人民動用物理力量時,如果在此之前已經先存在一個「要求人民配合的行政指令」,而人民不理會,此時警察的行動是為了「達成那個指令的內容」,還是「為了應對突發緊急狀況」?這兩種情境在法律定性上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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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的群眾下達解散命令,群眾即負有解散之義務。因群眾不遵循解散命令,警察進而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此情形之法律性質應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判斷。行政執行法第27條明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由於群眾已因警察的解散命令而負有行為義務,在逾期仍不遵循履行的情況下,警察作為執行機關,直接對群眾施加物理力(噴水)以實現該行政處分之內容,此手段即為條文中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因此,該強制驅離措施的法律性質為直接強制,選項A為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之直接強制
💡 針對已下達處分卻拒不履行之義務,政府採取的物理實力強制措施。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要件 | 已有行政處分不履行 | — | 為排除危害,無須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第9條) | — | 異議、補償與訴訟 |
| 典型案例 | 強拆違建、噴水驅離 | — | 醉酒管束、火災入宅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