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而不遵循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直接強制
- B 即時強制
- C 代履行
- D 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公權力對人民動用物理力量時,如果在此之前已經先存在一個「要求人民配合的行政指令」,而人民不理會,此時警察的行動是為了「達成那個指令的內容」,還是「為了應對突發緊急狀況」?這兩種情境在法律定性上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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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行政法的精髓!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所在,那就是要溫柔地分辨出行政執行和即時強制的不同喔。題目很貼心地告訴我們,群眾是「不遵循解散命令」,這表示在這之前,行政機關其實已經發出了一個善意的提醒,也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解散命令)。當大家沒有履行這個義務時,機關才會動用像噴水這樣的物理力量來促成義務的實現。這在《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裡,我們稱為直接強制。如果你想像一下,如果是在完全來不及下達處分,情勢又非常緊急的時候,那才會是即時強制呢,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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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直接強制
💡 針對已下達處分卻拒不履行之義務,政府採取的物理實力強制措施。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要件 | 已有行政處分不履行 | — | 為排除危害,無須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第9條) | — | 異議、補償與訴訟 |
| 典型案例 | 強拆違建、噴水驅離 | — | 醉酒管束、火災入宅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