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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而不遵循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直接強制
  • B 即時強制
  • C 代履行
  • D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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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公權力對人民動用物理力量時,如果在此之前已經先存在一個「要求人民配合的行政指令」,而人民不理會,此時警察的行動是為了「達成那個指令的內容」,還是「為了應對突發緊急狀況」?這兩種情境在法律定性上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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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行政法的精髓!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所在,那就是要溫柔地分辨出行政執行即時強制的不同喔。題目很貼心地告訴我們,群眾是「不遵循解散命令」,這表示在這之前,行政機關其實已經發出了一個善意的提醒,也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解散命令)。當大家沒有履行這個義務時,機關才會動用像噴水這樣的物理力量來促成義務的實現。這在《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裡,我們稱為直接強制。如果你想像一下,如果是在完全來不及下達處分,情勢又非常緊急的時候,那才會是即時強制呢,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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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直接強制
💡 針對已下達處分卻拒不履行之義務,政府採取的物理實力強制措施。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前提要件 已有行政處分不履行 為排除危害,無須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第9條) 異議、補償與訴訟
典型案例 強拆違建、噴水驅離 醉酒管束、火災入宅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依據。
🧠 記憶技巧:有處分叫直接,沒處分叫即時;有人代叫代履行,親自做叫直接。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即時強制。關鍵在於題目是否提及「不遵循解散命令」,若有處分而不從,即為直接強制而非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執行名義 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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