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承上題)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其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又當事人舉證證明應至何種程度,法院始能產生其為真實之心證?請依據我國學理及實務上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度之見解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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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舉證責任分配應切入實務通說之「規範理論」(法律要件分類說),而證明度則須論述「高度蓋然性」原則及其於特定情形下(如當事人違反協力義務)之證明度降低或舉證責任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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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行政訴訟之事實認定機制。行政訴訟雖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但真偽不明時仍有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實務上舉證責任分配多採「規範理論」,證明度則以「高度蓋然性」為原則。 【論述】 一、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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