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高中學生甲因違反校規,學校依學生獎懲及輔導作為實施要點之規定記警告一次。甲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及教育局再申訴均未獲救濟,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附具理由、法律依據及重要實務見解說明,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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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學生權利救濟問題,首先必定聯想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確立所有權利侵害皆可爭訟之原則。接著,針對「記警告」這類輕微處分,須敏銳對應到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關於「輕微處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以此推導出正確的訴訟程序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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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學校對學生記警告之行為性質為何?學生是否具備訴訟權能?行政法院審理此類輕微處分事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重要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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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懲戒救濟程序
💡 釋字784肯認學生訴訟權,輕微處分依行訴法229條適用簡易程序。
🔗 學生輕微處分救濟流程鏈
- 1 學校處分 — 記警告乙次(性質屬行政處分)
- 2 內部救濟 — 申訴及再申訴(功能等同訴願)
- 3 提起訴訟 — 提起撤銷訴訟(行訴法第4條)
- 4 程序選擇 — 簡易程序(行訴法229-2-4)
- 5 管轄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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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不同懲戒程度(如退學)對應的訴訟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