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而欲報考建築師考試。考選部以甲所修習學分不符規定,以 A 函否准其報考資格。請問甲不服 A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應提起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以期順利應考。另是否涉及本案預為決定?並應如何為暫時性權利保護之聲明為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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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程序的選擇及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考生應先將考選部A函定性為『否准之行政處分』,推導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之救濟途徑;接著針對考試急迫性,點出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深入論述此舉是否違反『禁止本案預先裁判(滿足化)原則』,最後設計出附條件的假處分聲明以衡平私益與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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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否准報考資格之法律定性及救濟途徑、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用,以及禁止本案預先決定原則與保全聲明之適法性設計。 【解析】 壹、甲不服A函之行政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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