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甲收受限制出境通知書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機關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並附記如不服異議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異議決定送達後 30 日內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經該管訴願機關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其後於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內,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已逾異議決定送達後 2 個月。試問甲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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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限制出境」與「聲明異議」,首先應聯想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4 號裁定,定性其為行政處分且「聲明異議替代訴願」。其次檢驗教示制度,機關既已正確教示逕提訴訟,當事人因己過失誤提訴願而遲誤起訴期間,則無信賴保護或期間展延之適用,進而導出起訴不合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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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出境之法律定性為何?於機關為正確救濟教示下,當事人誤提訴願而遲誤起訴期間,其起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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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救濟與期間
💡 限制出境之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教示正確下誤投訴願不展延期限。
🔗 限制出境行政救濟流程鏈
- 1 行政處分 — 行政執行分署作成限制出境處分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機關提出(代訴願)
- 3 異議決定 — 上級機關駁回異議並附記2個月內起訴教示
- 4 撤銷訴訟 — 應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 5 逾期駁回 — 誤投訴願致起訴逾2個月,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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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教示錯誤(如教示應提訴願),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1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