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甲收受限制出境通知書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機關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並附記如不服異議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異議決定送達後 30 日內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經該管訴願機關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其後於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內,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已逾異議決定送達後 2 個月。試問甲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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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限制出境」與「聲明異議」,首先應聯想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4 號裁定,定性其為行政處分且「聲明異議替代訴願」。其次檢驗教示制度,機關既已正確教示逕提訴訟,當事人因己過失誤提訴願而遲誤起訴期間,則無信賴保護或期間展延之適用,進而導出起訴不合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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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出境之法律定性為何?於機關為正確救濟教示下,當事人誤提訴願而遲誤起訴期間,其起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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