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實務上常見訴願機關因違法處分遭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決定仍與前處分相同,試依法理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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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義務」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援引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之法理,區分訴願撤銷之理由為「適用法律錯誤」或「事實調查未備」,進而論斷重為相同處分是否違法,並須補充說明為避免「無限迴圈」,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81條但書「逕為變更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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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再次作成與原處分相同內容之重為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95條及第96條之拘束力?其效力為何及人民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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