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何謂判決之拘束力?並請說明判決拘束力之具體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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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判決之拘束力」,應立刻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的規定,並區辨其與「既判力」之不同。答題核心在於拆解第216條的內涵,將具體內容分為「消極的禁止反覆(不作為義務)」與「積極的回復原狀及依判決意旨重為處分(作為義務)」,並補充課予義務訴訟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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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判決之拘束力乃行政訴訟法上為確保司法審查結果得以落實,要求行政機關受法院確定判決意旨所拘束之效力。其核心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為落實權力分立及有效權利保護原則之重要機制。 【論述】 一、判決拘束力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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