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某公務員因故遭免職之處分,經法院以事屬人事性質之決定,應尊重原處分之判斷餘地為由而駁回之,以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處分。惟該處分過程諸多瑕疵,所據理由多非事實,於嗣後迭遭確認,並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公開之。請問在「原免職處分合法有效」之法院確定判決存續下,機關得否主動重新任命派任該公務員?(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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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思考「行政法院撤銷訴訟駁回判決之既判力範圍」與「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之衝突。解題須運用法理分析,區分「法院審查(權力分立)」與「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依法行政)」之不同,並點出在對人民有利且無信賴保護問題下,機關不受駁回判決既判力拘束,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處分並重新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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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法院撤銷訴訟之駁回確定判決(既判力),是否會妨礙原處分機關事後依職權認定原處分違法並予以撤銷,進而重新任命該公務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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