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A 為甲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甲法院以 A 於夜間於補習班兼職授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規定,已不適任法官助理,因而予以解聘。A 不服,於依序向甲法院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A 應提起何種訴訟?又行政法院對於 A 提起之訴訟應否受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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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定性」。考生看到約聘人員的解聘,第一步必須聯想到與傳統公務員的差別,將法律關係定性為「行政契約」,進而推導出解聘是「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接著,依此定性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確認或給付訴訟),最後務必帶入行政訴訟法上審判長的「闡明權」規定,以完整回答法院「應否受理」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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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甲法院對法官助理A予以「解聘」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終止)? 二、A經申訴、再申訴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行政法院對於該訴訟應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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