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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確有實據。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核准解聘甲師,惟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此一解聘並無限制甲師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此外,甲師亦遭人檢舉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解聘,且議決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以 C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D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且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請依行政法院現行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函及 C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師可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訴訟類型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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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108年《教師法》修正後,公立學校解聘教師之「雙軌定性」問題。看到此題,應立即思考: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屬行政契約關係,解聘行為究屬『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還是『行政處分』,取決於該解聘是否附隨『管制再任/失格』之法律效果。定性後,再依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精確對應出無須訴願的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以及須經訴願前置的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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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高中解聘專任教師時,依其是否附隨「限制再任教師」之管制效力,其法律定性與相對應之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背景

小題 (二)

B 函及 D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師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其訴訟類型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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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立學校教師解聘案件中『主管機關核准函』的法律定性與救濟途徑。破題關鍵在於區分『單純解聘(無管制)』與『解聘並管制再任』之不同法效,應立即聯想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與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之見解,依其是否產生剝奪教師資格之外部法效來界定行政處分或內部行為,進而選擇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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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B函(單純核准解聘)與D函(核准解聘並管制四年再任)之法律定性為何?原告甲師是否具備訴訟權能,及其應選擇之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類型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乙校若為私校,B 函及 D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師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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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聘任關係的差異,並測驗考生是否熟稔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108大字第1號、109大字第1號)對於主管機關核准私校解聘函的雙軌定性。解題時必須緊扣「是否發生限制再任之管制效果」來判斷B函與D函是否該當行政處分,進而論述原告的訴訟權能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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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立學校解聘教師時,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包含單純解聘與附帶管制期間不得聘任)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受解聘教師得否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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