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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A 為某國立高中日間部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教師,該校總計有 18 個班級。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5 條,每週教學節數應為 8 節,然 A 認該校學生狀況特殊,生活輔導工作吃重,應比照更高班級數而僅須教 6 節,遂向校方提出申請減授。A 之申請遭校方拒絕後,經提起訴願無果,最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駁回處分,法院應命學校將其每週教學節數減為 6 節。學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提出為何無法同意 A 所申請之理由,A 則主張原處分機關不得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更可證學校當初未為裁量,尤屬違法。請分析 A 與學校之主張何者正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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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訴訟類型定性」及「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斷基準時」的精準掌握。解題時應先界定 A 提起的為『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接著運用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區分『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在理由追記/替換及判斷基準時上的差異,最後檢驗裁量怠惰的法律效果與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裁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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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行政機關得否事後提出原處分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理由追記或替換)?原處分若因未附理由而涉有裁量怠惰,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訴訟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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