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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某國立大學學生因性騷擾行為,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成立,後經該校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項暨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命行為人接受 6 至 8 小時心理輔導,並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該生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經審查,認該校適用法規、認定事實均有違誤,且所命當事學生應履行之義務過輕,應加上向被害人道歉、禁止擔任至少一學期之課輔助理等內容,遂以此為由,撤銷原處分,請原處分機關逕為前述內容之處分。請分析教育部訴願會之訴願決定是否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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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進行「法律定性」,引述釋字第784號解釋確立大學懲處措施為「行政處分」及學生具備「訴願權能」;接著迅速對焦核心爭點: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論述時須點出,訴願機關雖採撤銷發回,但其「具體指示加重處罰」將透過訴願法第81條第2項的「羈束力」迫使原處分機關作成更不利的處分,實質上已違反該原則,會對人民提起救濟產生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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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原處分時,具體指示原處分機關應對提起訴願之學生作成更重之懲處,是否違反訴願法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解析】 壹、系爭行為之法律定性與學生之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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