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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私立 C 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經民意代表披露,有不當對待兒童情事,經 B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為 B 社會局)派員稽查,認 C 托嬰中心僱用之主管及托育人員有虐待或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為兒少法)第 83 條第 1 款規定,情節嚴重,乃依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C 托嬰中心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於文到即日起停辦 1 年,並公布私立 C 托嬰中心名稱及負責人甲姓名。C 托嬰中心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隨即向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聲請停止執行。C 托嬰中心聲請停止執行部分遭法院裁定駁回。訴訟審理過程中,該 30 萬元罰鍰已經執行完畢,1 年停辦期間已過,B 社會局亦已將違規機構相關資訊公布於機關網站,民眾可以 PDF 及 Excel 檔案形式下載。C 托嬰中心因此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將撤銷訴訟變更為確認訴訟,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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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撤銷訴訟進行中因情事變更,轉換為確認訴訟之要件。考生必須將原處分拆解為「罰鍰」、「停辦1年」、「公布名稱」三個部分,分別檢驗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要件,並導出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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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撤銷訴訟進行中,行政處分部分執行完畢或期間經過,原告聲請變更為確認訴訟,法院應如何審查及闡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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