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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內政部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款,訂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明文,訪查得就共同事業戶之處所實施之。A 為某工廠事業主,素行良好,該工廠從無違法情事,是以拒絕警勤區員警之無故訪查,認前開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違法,認應回歸「有一定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犯罪之相當事證為據」的原則,不應任意擴大預防犯罪之範圍。A 遂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違法而無效」的確認訴訟,是否可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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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原告訴訟之「標的」為何,進而對該標的進行「法律定性」(法規命令非行政處分)。接著檢驗《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之客體限制,點出我國不承認一般性的「抽象法規審查」。最後必須指出當事人正確的「救濟途徑」,即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如訪查之事實行為)提起訴訟,並由法院進行法規之「附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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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得否直接以「法規命令」為客體,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違法無效之訴?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容許一般人民提起抽象法規審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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