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因不服員警乙路邊隨機臨檢,並營造逮捕現行犯假象,要求簽署「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甲認為乙之執法方式侵害其人格權甚鉅,遂依國家賠償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地方法院認為請求裁判事項乃因公法關係所生爭議,認其無審判權裁定,移送行政法院。嗣後,甲於行政法院訴訟繫屬中,提出訴訟變更追加狀,除追加損害賠償金額外,並將確認臨檢行為不法之訴部分撤回。試問,行政法院就變更後之聲明應如何審理?案件繫屬之行政法院若向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管轄,終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第 1 項前段:「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第 7 條之 4 第 1 項前段:「前條第 1 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第 7 條之 5:「(第 1 項)前條第 1 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第 2 項)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第 3 項)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 1 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測驗「單純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歸屬」及「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112年新制)」。考生應先判斷甲撤回確認之訴後,案件轉為單純國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及實務見解,行政法院對此無審判權;接著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規定,說明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須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指定管轄,最後點出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撤銷原移送裁定並指定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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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單純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歸屬為何?受移送之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理?終審法院受理指定管轄之聲請後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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