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為建商,因營建工程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遭乙主管機關予以列管,於其所掌作業簿冊上註記受損戶遭受甲施工損害。嗣該建物已完工,甲乃向乙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乙以該損鄰事件尚未處理完結為由,駁回甲對於該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甲乃以書面申請撤銷對其所為損鄰事件之列管,並認該列管使其無法申准核發使用執照,造成背負資金流動成本與利息壓力,其客戶更因甲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乃解除與甲之買賣契約。甲認其財產權受有侵害,乃向乙請求賠償或補償,遭乙拒絕之。請附理由分析本案之法律關係,甲若對本案不服應如何個別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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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複合行為題型,考生應先使用「切割法」將機關行為分為:列管註記、否准使照、拒絕賠/補償三個獨立客體。接著依序判斷各行為之「法律定性」(區辨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進而導出對應的訴願程序與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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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機關「列管註記」、「否准使用執照」及「拒絕賠償」之法律定性為何?甲針對上開不同性質之行政行為,應如何選擇正確之行政爭訟途徑以資救濟? 【解析】 壹、乙駁回甲使用執照申請之救濟途徑(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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