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A 為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稱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於 106 年間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將地下室機車停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自 95 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每月新臺幣(下同)100 元,變更為每月 125 元,並由該管理委員會委任之乙管理維護公司執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3 條第 3 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規定,請求內政部營建署依同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通知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及乙公司限期改正。內政部營建署回函請其依民事程序處理。A 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意識到這是一道經典的「檢舉人訴訟」考題。解題核心有三步:首先,運用「保護規範理論(釋字第469號)」檢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賦予原告公法上請求權;其次,對行政機關的「回函」進行法律定性(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最後,導出原告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以及行政法院應為程序駁回還是實體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 A 對於行政機關命第三人限期改善是否有「公法上請求權」與「訴訟權能」?內政部營建署之回函屬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觀念通知)?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核心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