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女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向A市政府警察局提出性騷擾申訴,指稱被乙男於同年月16日以工作名義邀約其見面並開車接送,在車上以右手牽握甲女手掌,且對甲女有摟腰及親吻臉頰之動作(下稱系爭行為)。案經A市政府調查後,提請A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會審議,認定乙男系爭行為性騷擾事件成立。A市政府乃以B函(下稱原處分)檢附性騷擾申訴調查報告,通知乙男及甲女。乙男不服,提起再申訴、訴願,均遭認定系爭行為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乙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丙高等行政法院以D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A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試問:甲女在上訴審中應為何種行政訴訟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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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撤銷訴訟中,未參與第一審之利害關係人於上訴審的救濟途徑。考生應先定性甲女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利害關係人,接著探討法律審得否為訴訟參加,最後具體指明甲女參加後應主張原審剝奪其聽審權與審級利益,請求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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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被害人,於加害人提起之撤銷訴訟上訴審中,應如何行使行政訴訟法上之參加權與訴訟行為,以保障其聽審權及實體權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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