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同法第 23 條則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某直轄市市民甲,在自宅開設神壇,因答謝神明對信眾指示,乃在假日晚間 8 時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不僅嚴重影響社區安寧,亦違反該市公告禁止燃放鞭炮之禁令。該市環保局乃根據前揭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第 23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之罰鍰。針對此一罰鍰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審議機關認為在假日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於社區安寧之妨礙至為重大,處罰 3000 元顯屬過於輕微,於是作成訴願決定,變更該處分為課處 30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變更是否合法?倘若訴願審議機關亦認為該 3000 元罰鍰之課處考慮有欠周詳,乃撤銷原處分後發回原機關另行適法處分,該機關在此一發回之程序中,又重新作成新的裁罰處分,處甲新臺幣 30000 元之罰鍰。試問該一科處 30000 元罰鍰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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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看到這題應先聯想《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接著區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與「原機關受發回另為處分」兩種情形。解題時需引入實務見解,說明為避免架空人民之救濟權利(防範寒蟬效應),發回原機關重為處分時亦受該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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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審議機關逕為加重裁罰之變更,以及原處分機關受撤銷發回後重為加重裁罰之新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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