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環保局)於 B 大樓會勘,發現某樓層遭堆置大量廢棄物,顯有礙環境衛生,因現場未發現堆置或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A 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函請該樓層所有權人甲於文到 7 日內陳述意見,惟甲屆期未提出陳述意見。嗣經 A 環保局前往複查,發現廢棄物仍未清除,該局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 1,200 元罰鍰,並限期命甲清除。A 環保局派員再次複查,仍未改善,A 環保局第 2 次裁處甲 2,400 元罰鍰,並命甲於文到 10 日內完成清理改善。A 環保局審認本件業經該局 2 次函文甲處行政罰鍰並命其改善,仍無改善作為,續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及第 29 條規定,通知甲限期繳納代履行之預估所需費用 70 萬元。甲對繳納代履行費用之通知不服,應如何進行後續之救濟?甲若向 A 市政府提起訴願,A 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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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執行過程中的通知或行為,首先必須進行『法律定性』,判斷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接著套用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4 號裁定之見解,說明具處分性質之執行措施可直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突破過往僅能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之傳統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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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繳納預估代履行費用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對此不服之救濟途徑,應適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抑或得直接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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