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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於 2018 年 1 月 2 日在該市指定清除區域發現一包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經查發現該包垃圾為紙類廢棄物,全部文件上均有記載就讀於新北市某國立大學四年級乙學生之姓名與學號。環保局遂以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裁罰 1800 元,處分書於 2 月 15 日合法送達乙的住所。乙在 2018 年 5 月 1 日時提起訴願,主張並非行為人,由於獲得大學獎學金,其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期間,就讀於日本東京某大學,並提出入出境紀錄作為證明。請問: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為訴願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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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檢查『訴願期間是否逾越』:從2月15日合法送達起算,縱然扣除人在國外的在途期間,至5月1日提起訴願是否已逾期?確認逾期後,應依訴願法第77條為不受理決定。其次,由於當事人有不在場證明(入出境紀錄),原處分顯屬違法,必須點出『訴願法第80條職權撤銷』或『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再開』作為救濟配套,展現實體與程序併重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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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期間之計算(含國外在途期間)、遲誤訴願期間之決定種類,以及逾期訴願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時,上級機關之職權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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