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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長期住在臺中市。某日甲駕車至花蓮縣某鄉遊玩,行經某路段變換車道時,因跨越道路上禁止變換車道線,遭當地交通警察開立舉發通知單。甲主張該條道路位處偏僻,無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之必要,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第1項,並以該標線設置為程序標的,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機關以該標線已劃設超過2年為由,甲已逾越訴願期間,因此為不受理之決定。試問:不受理訴願決定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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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一般處分之救濟期間起算」。考生看到交通標線,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定性為「一般處分」;接著,必須精準帶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點出用路人對交通標誌標線提起救濟之期間,應自「實際受該處分效力具體規制(如遭舉發)」時起算,而非自標線劃設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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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交通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特定用路人對該標線不服提起訴願,其救濟期間之起算點應如何認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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