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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 A 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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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法律定性(一般處分)、行政訴訟之管轄權限(非交通裁決事件),以及原告之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考生應先判定標線設置之性質,接著依據行政訴訟法判斷地方法院行政庭是否有事務管轄權,最後補充論述原告欠缺主觀公權利之實體判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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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交通標線設置之法律性質為何?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原告是否具備提起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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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標線處分與管轄
💡 標線性質為一般處分,非交通裁決事件,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交通標線撤銷訴訟審理流程

  1. 1 法律性質定性 — 確認標線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2. 2 管轄權歸屬 — 判定非裁決事件,屬通常程序,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3. 3 移送管轄法院 — 地院行政庭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職權裁定移送
  4. 4 訴訟權能審查 — 依保護規範理論審查是否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行政訴訟新制下,地院行政庭已改為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
🧠 記憶技巧:先定性質(一般處分)、再查管轄(通常訴訟)、後審權能(反射利益)。
⚠️ 常見陷阱:易將標線誤認為行政規則或交通裁決事件,或忽略地方法院行政庭已改制之實務。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主觀公權利 行政訴訟管轄權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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