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若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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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立即聯想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對應之勝訴判決法條(同法第200條)。答題關鍵在於利用權力分立原則(行政裁量權與判斷餘地)與事證明確度,精確論述「特定判決(第3款)」與「答覆判決(第4款)」之區別與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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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且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如何依同法第 200 條規定,視「事證是否明確」及「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為不同種類之勝訴判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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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勝訴判決
💡 法院依事證成熟度及有無裁量權,作成特定內容或另為決定之判決。
| 比較維度 | 特定判決(第3款) | VS | 答覆判決(第4款) |
|---|---|---|---|
| 事證程度 | 事證明確 | — | 事證未臻明確 |
| 裁量空間 | 無裁量權或裁量萎縮 | — | 涉及行政裁量或判斷餘地 |
| 法院指令 | 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 | — | 命依法律見解另為決定 |
| 核心法理 | 貫徹實質權利救濟 | — | 尊重行政權與權力分立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案件是否「成熟」到法院能代為定奪特定處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