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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若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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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立即聯想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對應之勝訴判決法條(同法第200條)。答題關鍵在於利用權力分立原則(行政裁量權與判斷餘地)與事證明確度,精確論述「特定判決(第3款)」與「答覆判決(第4款)」之區別與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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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且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如何依同法第 200 條規定,視「事證是否明確」及「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為不同種類之勝訴判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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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勝訴判決
💡 法院依事證成熟度及有無裁量權,作成特定內容或另為決定之判決。
比較維度 特定判決(第3款) VS 答覆判決(第4款)
事證程度 事證明確 事證未臻明確
裁量空間 無裁量權或裁量萎縮 涉及行政裁量或判斷餘地
法院指令 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 命依法律見解另為決定
核心法理 貫徹實質權利救濟 尊重行政權與權力分立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案件是否「成熟」到法院能代為定奪特定處分內容。
🧠 記憶技巧:課予義務看兩點:事證、裁量。事證清+無裁量=三款(特定);事不明或有裁量=四款(答覆)。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裁量萎縮至零」的情境,或是忽略權力分立原則在第4款判決中的法理基礎。
裁量萎縮至零 判斷餘地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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