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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請附理由回答下列情形,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訴訟類型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維持原查處,土地所有權人仍不服而提起之行政訴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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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訴訟類型選擇』之精準度。解題關鍵在於先將『徵收補償價額之查處』定性為行政處分,接著分析原告的訴訟目的(不僅是消滅原處分,更要取得金錢差額),進而依據實務見解,導出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單純之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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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為求增加補償金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土地徵收違反土地法第 233 條,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補償款,致土地徵收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時,土地所有權人欲確認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之行政訴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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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行政處分「失效」與「無效」之法理區別,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條各款確認訴訟之適用界線。考生應先定性徵收失效係屬「向將來失效」而非自始無效,進而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精確導出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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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徵收處分因補償費逾期發放而「失其效力」,非屬行政程序法上之「無效」,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依法選擇正確之確認訴訟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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