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機關與乙簽訂協議書,將乙私有土地,變更都市計畫,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工業區,甲乙同意約定,乙捐贈甲代金。然乙未依約履行,並認為甲核算之代金額度有誤,致乙溢繳,因而拒絕繼續履約;甲則以函文要求乙履約。甲乙之間因本案所生法律爭議,應如何救濟及其途徑為何?又其提起訴訟之種類為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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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反應出「都市計畫回饋/代金協議」在實務上的法律定性為『行政契約』。接著,必須識破機關的『催告函』並非行政處分,僅為觀念通知,進而切斷訴願與撤銷訴訟的適用。最後,針對雙方基於契約的請求(人民主體不當得利返還、機關主張履約),導出『一般給付訴訟』,並補充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作為機關救濟的特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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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協議之法律定性,以及雙方因履約爭議(代金計算、溢繳返還與拒絕給付)所生之訴訟權能認定、救濟途徑與訴訟類型選擇。 【解析】 壹、法律定性(行政行為形式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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