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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爭議是否屬於訴願救濟範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於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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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首要應辨識「行政行為定性」問題,即區分「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切入點為回憶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對於「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的見解,判斷行政機關讓售國有財產究竟是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抑或居於私人地位之締約行為,進而推導出應適用的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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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否准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申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公法上之行政處分,抑或私法上拒絕締約之意思表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外的人民,因個別計畫變更導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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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具備體系思考:1. 定性: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是否為行政處分(釋字第156號)?2. 當事人適格:計畫外第三人權益受損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3. 救濟程序(拿分關鍵):現行行政訴訟法針對都市計畫救濟(釋字第742號、行訴法第237-18條)已明定逕向行政法院起訴,此為訴願法第1條但書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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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法律性質為何?計畫區外第三人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以及依現行法制,對都市計畫不服是否屬於訴願法所轄之救濟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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