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承上題)如甲公司對該處分提起訴願,遭受理訴願機關駁回。甲公司不服訴願決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復遭原訴願決定機關駁回。如甲公司仍對於其受罰事件不服,是否仍有救濟途徑?請詳述各種可能之情況,並說明實務上之見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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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訴願再審決定」本身是否可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實務採否定見解)。接著,必須區分原處分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間(2個月)」是否已經過,因為申請訴願再審並不中斷起訴期間,進而推導出未逾期與已逾期的不同救濟可能與限制,並補充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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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再審駁回決定得否為行政訴訟之標的,以及申請訴願再審是否影響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法定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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