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私人甲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於私人乙所有之漁船經營加油站業務販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調查違法屬實後,以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以 A 函處分書,裁處甲罰鍰 1 百萬元,並沒入扣案供銷售之石油製品與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即系爭漁船。請問: (一)甲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二)乙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私人甲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於私人乙所有之漁船經營加油站業務販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調查違法屬實後,以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以 A 函處分書,裁處甲罰鍰 1 百萬元,並沒入扣案供銷售之石油製品與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即系爭漁船。請問: (一)甲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二)乙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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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性 A 函為「行政處分」,接著依序檢討「訴願」、「本案訴訟(撤銷訴訟)」與「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三大層次。特別注意要根據罰鍰金額(100萬元)涵攝《行政訴訟法》規定,精確判斷適用的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與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小題 (二)
乙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第三人權利保護』與『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救濟途徑』。考生看到『非處分相對人(乙)的財產被沒入』,應立刻想到《訴願法》第18條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第三人訴願及訴訟權能,並結合《行政罰法》第22條探討沒入第三人物品之程序;同時須考慮救濟途徑的完整性,涵蓋訴願、撤銷訴訟、輔助參加(若甲已起訴)及停止執行等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 參考法條
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以下略)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