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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社會局)審核,認定甲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以 A 函否准甲的申請案。甲認為其條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法院若欲為甲勝訴之判決,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那些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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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定性原處分性質,確認本件為人民「依法申請遭駁回」之情形,進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判斷訴訟類型。接著,根據課予義務訴訟的特性擬定包含撤銷與命為處分之訴之聲明;最後,針對勝訴判決主文,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事證明確)與第4款(事證不明或有裁量權)分述法院的判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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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民依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遭否准,其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以及行政法院課予義務勝訴判決之主文記載方式。 【解析】 壹、甲應提起「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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