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A 於 107 年 2 月 9 日年滿 65 歲,其於 107 年 1 月 22 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A 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為 2 年 8 日,惟因 A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新臺幣(下同)395,600 元,應自其年滿 65 歲當月(即 107 年 2 月)起以 3,000 元按月累計,至 118 年 1 月始達原領取給付總額,乃核定 A 於累計達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前,依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 107 年 2 月起按月發給 A 老年年金給付每月 454 元。A 不服該核定,主張應依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發給 3,727 元,循序申請審議、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對於 A 提起之行政訴訟,應如何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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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給付爭議,考生首先應對行政機關之核定進行「法律定性」(行政處分)並確認原告提起者為課予義務訴訟。接著,務必敏銳察覺本案屬『定期金給付』,須準用民事訴訟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進而判斷適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最後應結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之新制修法,論述管轄權之歸屬與法院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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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就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差額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進而決定本件訴訟應適用之程序及管轄法院為何? 【解析】 壹、法律定性與訴訟權能之確認(Issue &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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