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某甲為單身老榮民,居住於板橋榮民之家。民國 95 年 7 月,邂逅乙女士,兩人談起黃昏之戀,因感來日無多,遂於同年 8 月閃電結婚。但結婚時,未依據我國修正前民法所規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只在板橋榮民之家福利社地下室簡單宴客,即登記戶籍為夫妻。甲於民國 99 年 2 月死亡,遺有遺產。該管國稅局乃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發單命乙女士繳納遺產稅。乙不服,循序進行救濟,案件進入行政法院審判程序。詎料某甲在中國大陸遺有大陸籍兒子丙一名,丙知悉父親過世,悲痛萬分,但又知悉後母乙正準備辦理父親遺產之繼承手續。丙乃認為,父親甲與乙女士當初結婚之民事手續並不完備,乙不應具有遺產之繼承資格。爰委託律師,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民事訴訟。試問:倘若審理乙所提起爭訟遺產稅行政訴訟之承審法官知悉上開民事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其所承審之遺產稅行政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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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涉及行政訴訟(遺產稅)與民事訴訟(婚姻存否)同時進行,應立刻聯想「先決問題與訴訟停止」之爭點。解題關鍵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規定,並區別第一項「應」停止(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與第二項「得」停止(其他牽涉情形),進而涵攝本案身分關係對課稅處分的絕對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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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訴訟之裁判以民事法律關係(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且該法律關係已繫屬於普通法院時,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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