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甲集管團體)之卡拉 OK、KTV 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審定為:「電腦伴唱設備每臺每年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算。」乙飲料店對於該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簡稱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審議,經智慧局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審議,並將使用報酬率事項公布於智慧局網站,丙飯店等 200 人先後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向智慧局請求參加審議。智慧局邀集當事人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又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簡稱著審會),針對使用報酬率之審議進行諮詢。智慧局於參酌著審會結論及雙方意見後,以 A 函通知甲集管團體,審議決定使用報酬率為「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 500 元計算。」甲集管團體認為 A 函對其不利,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說明甲集管團體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訴訟進行中,法院是否應命曾參與審議程序的丙飯店等 200 人參加行政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5 條第 1 項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第 25 條第 2 項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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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程序的「訴訟類型選擇」、「訴之聲明撰寫」及「參加訴訟制度」。考生應先判斷智慧局A函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進而依循訴願前置主義選擇撤銷訴訟並擬定聲明;其次,須精準區分《行政訴訟法》第41條「必要參加(應)」與第42條「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得)」之要件,並結合實務見解判斷利用人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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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集管團體對於遭調降使用報酬率之不利行政處分應如何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以及同受該處分效力影響之利用人丙等200人,是否屬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參加人? 【解析】 壹、甲應提起「撤銷訴訟」及訴之聲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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