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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A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其自製之 B 成品農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申請農藥許可證。因系爭同類產品於 A 公司申請登記為農藥後,亦有其他業者申請作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防檢局考慮增列系爭產品為不列管農藥,因此暫時擱置 A 公司之申請案。A 公司因防檢局已逾其公告農藥登記申請之法定處理期間,遂提起訴願;不服訴願處理結果,提起行政訴訟。A 公司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始為正確?應如何為訴之聲明?又,若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程序進行中,防檢局已完成技術審議,將系爭產品列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嗣農委會依農藥管理法第 9 條規定,公告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將系爭產品納入並公告為農藥管理法第 9 條及第 37 條所定不列管之農藥。此時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 9 條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農藥管理法第 3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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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機關「怠於作為」之救濟途徑,以及訴訟程序中因事實與法規狀態變更,導致「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喪失時法院之處置。作答時須先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性訴訟類型並精確擬定訴之聲明;接著點出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藉此推論原告請求已因農委會之公告而不具法律上保護必要,法院最終應予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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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機關逾越法定處理期間未為准駁,申請人應提起何種訴訟與訴之聲明?又於訴訟繫屬中,因法規及事實狀態變更致系爭產品不需取得許可證,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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