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在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過程中(包括:訴願前、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作成前、訴願決定作成後起訴前、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已判決),何時得申請(或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與應向何者(包括: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10 分)若行政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後,在訴願決定作成前,同時向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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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停止執行」,應立即聯想行政救濟中「執行不停止原則」之例外,並精確區分訴願法第9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適用時點與對象。面對雙軌併行聲請的問題,應引入「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及權力分立概念,運用行訴法第116條第3項及實務上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作為解答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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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停止執行於各救濟階段之聲請對象,以及同時向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聲請時,行政法院基於「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各救濟階段之申請(聲請)時點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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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程序
💡 探討停止執行於各救濟階段之聲請對象與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
🔗 法院處理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之流程
- 1 階段一:雙重聲請 — 相對人於訴願中同時向機關申請及向法院聲請
- 2 階段二:司法審查 — 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審查權利保護必要
- 3 階段三:補充性判斷 — 基於權力分立,認交由機關自行停止較適當者應駁回
- 4 階段四:例外准許 — 若具極度急迫且損害難以回復,法院應例外裁定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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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82號裁定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