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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在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過程中(包括:訴願前、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作成前、訴願決定作成後起訴前、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已判決),何時得申請(或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與應向何者(包括: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10 分)若行政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後,在訴願決定作成前,同時向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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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停止執行」,應立即聯想行政救濟中「執行不停止原則」之例外,並精確區分訴願法第9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適用時點與對象。面對雙軌併行聲請的問題,應引入「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及權力分立概念,運用行訴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作為解答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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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停止執行於各救濟階段之聲請對象,以及同時向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聲請時,行政法院基於「司法救濟補充性原則」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各救濟階段之申請(聲請)時點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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